標題 |
菸害防制承諾書100.9.13 |
道明中學菸害防制承諾書 菸害防制法於98年1月11日修正施行,其中第12條規定,未滿18歲者,不得吸菸,且違反第28條規定者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,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連續處罰,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 凡是違反菸害防制法者,家長必須到校接受3小時戒菸教育。為了同學身心健康著想,請同學一定要拒絕、禁止吸菸,勇敢的向菸品說「NO」。 |
|
檔案下載: | i201191512729.doc |
修改 | 公告時間: 2011-09-13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