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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工作實施要點

高雄市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工作實施要點

93年10月1日公告實施

99年4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

  • 依據:教育部台軍字第0920146958號令「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」。
  • 目的:
  • 維護本校校園之安全,阻絕防範危險或意外之發生。
  • 預防特殊意外事件,提升處理偶發事件之效能,以減輕損害降至最低程度。
  • 加強校內對偶發事件的防範與迅速確實處理,使其消弭於無形。
  • 編組:成立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。
  • 決策小組:由校長擔任召集人。學務主任、教務主任、總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生命教育中心主任、圖資中心主任等人擔任各組組長。
  • 總幹事:由學務主任擔任,或由校長指派「具備評估事件嚴重程度及能靈活掌握事件」之決策小組成員擔任。
  • 發言人:由校長秘書及或由校長指派之決策小組成員擔任。
  • 安全組:由學務主任、主任教官、生輔組組長及全體教官編成。
  • 支援組:由總務主任、庶務組長、文書組長編成。
  • 輔導組:由輔導主任及諮商輔導老師編成。
  • 代理人制度:本小組成員須建立職務代理制度,並記載成員之名稱、職掌、代理順序、緊急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,編組職掌表詳如(附表一)。
  • 緊急聯絡中心設置於學務處。
  • 職掌:
  • 決策小組:負責事件處理之權責單位。
  • 召集人:
  1. 召開校內危機處理小組會議,評估此一事件對校園的正面、負面影響並妥為因應,研討各項處置事宜。
  2. 指派發言人,負責與傳播媒體做必要的聯繫。
  3. 指派組長與受害家長聯繫,說明學校的處理程序,並給予必要的協助。
  4. 指派組長與教育局等相關教育行政單位報告、聯繫及密切配合。
  5. 於適當時機,向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說明事件的經過。
  • 總幹事:
  1. 負責襄理一切小組事務。
  2. 依事件類型及大小,以決定啟動相關組員以進行事件之處理。
  3. 協助調配人力、調整時間等措施,竭力維持校務正常運作。
  • 發言人:
  1. 負責處理對外發言之單一窗口,並依校長視情況需要時,發佈新聞稿,對事件做適當範圍的告知,避免媒體揣測、渲染的報導。
  2. 對新聞媒體的詢問,未經召集人同意,不得私下答覆記者的問題
  3. 擔任會議之協調與記錄。
  4. 處理社會團體的介入事宜。
  5. 告知家長會事件的經過及協調善後處理。
  • 安全組:
  1. 負責現場與善後之各項安全工作。
  2. 負責師生受傷處理之各項安全工作。
  3. 針對處理危機事件之人員,依其表現簽辦獎懲。
  4. 儘快召開導師會議,公告事件,建立處理的共識。
  5. 掌握導師及學生的反應,並注意學生作息動態,加強學生校園安全維護,使學生安心學習。
  6. 適切調整校園內學生氣氛,如有需要,得與輔導組共同個案輔導。
  7. 製作通知單連絡家長及家長會代表,表達學校的關心,並告知學校處理協助的程序。
  • 支援組:
  1. 負責各項行政事務支援之工作。
  2. 評估現場情況是否為校園安全缺失,並加以改善。
  3. 評估校園內是否仍有其他可能出現的危機情況,並加以去除,以確保校園安全。
  4. 督導所屬人員提高警覺,並於適當時間予以人員及設施之安全演練。
  5. 與學校附近社區警政保持連繫,俾能隨時獲得社會支援。
  • 輔導組:
  1. 負責受傷害學生之諮商及心理輔導工作。
  2. 與社會相關位取得協助之資源。
  • 區分:依範圍、模式與處理能力分三等級。
  • 第三級:校園內大型災害。災害已擴及校園外,對校園內、外造成嚴重影響,需藉由相關單位協助予以處理。如:
  1. 天然災害:強風、暴雨、地震、大雨淹水、法定傳染病等。
  2. 犯罪案件:械鬥、偷盜、殺害、搶奪、勒索、強暴、性侵害、詐騙、私製(藏)械彈等。
  3. 暴力滋擾:鬥毆、兇殺、恐嚇、綁架、性侵害、竊盜等。
  4. 安全事故:車禍、海空難、山難、集體食物中毒、建物倒塌、溺水、中毒、火災、爆炸。
  5. 陳情請願:校外人士示威、請願、抗議、衝突、記者會、訴訟等。
  • 第二級:校園內中型問題。問題較大,但仍侷限於學校之內,可由學校本身應變能力予以處理。如:
  1. 管教問題:體罰、言語侮辱、打架等。
  2. 個人權益:校內外各項陳情、申訴、教職員倒會、造謠等。
  3. 兩性平等:同事間性騷擾、學生間性騷擾、師生戀情、懷孕、性別岐視等。
  4. 安全問題:運動傷害、遊戲傷害、自我傷害、自殺、自殘、暴力傷害
  • 第一級:校園內小型事故。事故僅止於校園內某一地區,可由處室、班級本身應變能力予以控制。
  • 會議:
  • 本小組會議每學期召開乙次。
  • 第三級校園危機事件發生後,校長需於最短時間內召開。
  • 第二級事件傷害程度,如有擴大之危機,總幹事得呈報校長核定後召開。
  • 會議主席由校長或總幹事擔任之。
  • 會議記錄由校長秘書擔任,並詳實記載個案之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、處理方式,並歸檔管理。
  • 處理原則:以合法性、合理性,保障學生最大權益為處理原則。
  • 本校行政主管、值勤教官、保全人員在接獲危機事件報案後,應即向上反映,並迅速趕抵現場瞭解狀況,以做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。
  • 以人身安全為優先,如果災害、事故等緊急事件,需要即刻搶救死、傷人員,發現事故之人可不待指示,即電請救護單位來校協助處理,並將處理情形報告值勤人員。
  • 非本校師生在校門或校內非法聚眾、集會抗爭之行為,由學務處指派專人拍照存證或全程錄影,經校長核示後,請警察單位來校處理。
  • 設全校危機處理發言人制度,對外口徑統一,不逃避問題,虛心踏實地將危機化解,減少事件對學校的傷害。
  • 本校師生如有下列情形,已嚴重危害校園安全時,經校長主持危機小組,並於會議中決議後,得商請警察單位來本校協助處理。
  1. 非法行為經警察單位調查屬實,經該單位持搜捕令來校,並向有關單位查詢協商無誤時。
  2. 危害本校師生人身安全時。

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,並經 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

檔案下載: 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工作實施要點.d
修改 公告時間: 2011-08-01